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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启动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工作
2020-06-16 | 中国招标网

日前,天津市财政局发布《关于做好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的通知》(津财采〔2020〕12号,以下简称《通知》),就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作出明确。




 




  《通知》指出,信用修复是指政府采购失信主体在一定期限内主动纠正其一般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排除其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天津)”网站名下的信用信息或缩短失信记录公示期限,重建信用的过程。

  申请信用修复需满足失信信息在公示有效期间内;失信信息公示满3个月;失信主体在失信行为发生后,依法履行处罚要求和法定义务,在规定期限内主动修正和整改失信行为;首次失信的,或失信行为自纠正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同类失信行为等4种情况。

  《通知》明确,天津市和区财政部门是信用修复的认定机关,负责受理本机关作出的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信用修复申请以及审查材料、核查情况、作出认定、实施修复等工作。申请信用修复的失信主体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1.政府采购信用修复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失信主体基本信息、申请事由、对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申请信用修复的平台等。申请书应当由失信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资格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包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或者其他登记证明材料的复印件。自然人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修复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3.整改证明材料。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对失信行为进行整改、消除危害后果的证明材料。

  4.信用修复承诺书。

  《通知》要求,财政部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信用修复申请进行初步审核。不属于修复范围或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修复申请并书面告知失信主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或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未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财政部门受理修复申请后,应当对失信主体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整改违法事项、消除不良后果等情况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实施调查或者要求市场主体提供专业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修复决定或者不予修复决定,并书面告知失信主体。其中,作出不予修复决定的,应当说明不予修复的理由。发现失信主体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除作出不予修复决定之外,还应当将该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信息归集到失信主体名下并在信用平台公示。信用修复统一由市财政局实施。区财政局作出准予修复决定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准予修复决定书报市财政局备案,市财政局据此实施修复操作。信用修复完成后,发现失信主体在信用修复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财政部门应当撤销准予修复决定,并自撤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受理该失信主体的修复申请。区财政局作出撤销决定后,报市财政局备案并实施撤销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