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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用评级行业进化史
2019-07-25 |

我国信用评级行业的产生源于1987年,中国人民银行为了规范企业债券的发行开始牵头组建信用评级机构。2005年以后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信用评级行业也开始加速发展。回顾我国信用评级机构近30年的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将其分为起步、探索、成长和快速发展4个阶段:  

(一)起步阶段(1987-1992年)  为了规范我国企业债券的发展,1987年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发改委的牵头下组建了第一家信用评级机构—吉林省资信评估公司。


之后这类评级公司在全国各地纷纷落地开花,最多时曾达到96家。1989-1990年,我国国内的高通货膨胀环境引发了抢购风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下达了全部撤销银行内部的评级公司的通知,并设立了全国信誉评级委员会来开展评级业务。  

(二)探索阶段(1993-1999年)  在这个阶段,信用评级机构在债券市场的地位得到确立,极大地推动了信用评级行业的发展。其发展呈现出两个特点:一是评级业务种类比较窄,限于对贷款企业的评级和企业债券的评级;

二是信用评级市场的格局基本确立。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初步确定了9家信用评级机构为企业债券进行信用评级的资格。此后每年企业债券评级、可转债信用评级业务基本由中国诚信、大公国际、联合信用、上海远东等机构瓜分。  

(三)成长阶段(2000-2004年)  此阶段我国政府层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和信用制度的建设与完善,认为信用评级行业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政fu开始加大对信用评级行业的培育和发展力度,这表现在随着债券市场的债券品种增多,监管部门进一步扩大了信用评级结果的援引范围,也进一步创造和提升了市场对信用评级的需求。  

(四)快速发展阶段(2005年至今)  我国债券市场自2005年以后迅速扩张,这为信用评级行业的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市场基础,信用评级行业开始进人入发展的快车道。一是我国信用评级机构初具规模且行业龙头初步显现。目前我国从事信用评级的机构有100多家,有5家初具规模,分别为联合资信、中国诚信、大公国际、上海新世纪、上海远东,其年收入都超过千万元,仅信用评级收入就在2000万元-4000万元之间。

二是在信贷市场上主体评级和债券评级的种类都增加了不少。如主体评级除了借款企业的主体评级还有担保公司主体评级和集团企业主体评级;债券评级方面增加了各种票据、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zi券、可转债、金荣债等的信用评级。三是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积极开展与国际评级机构的合作。

2005年10月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与惠誉开展评级项目合作,2007年惠誉评级持有联合资信49%的股份,成为其两大股东之一;2006年穆迪购买中诚信国际49%的股份。

四是债券信用评级市场呈现出寡头垄断格局。无论是企业债券、中期票据还是短期融券,中国诚信、联合资信、大公国际和新世纪基本占据了债券市场的主要份额。  虽然自2005年以来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得到较快的发展,但也不过短短的十几年,总体上来说,信用评级机构的声誉资本较弱,公信力不强,很难与国际知名三大评级机构竞争。  

我国信用评级行业监管的演变及现状  我国信用评级最早是源于债券评级,主要是为了规范债券市场的发展。西方发达国家的信用评级行业都经历过较长时期的自律管理,而我国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管理自其产生以来就是以政府主导的官方监管为主。  

(一)单一主体的监管阶段(1987-1997年)  1987年我国第一家信用评级机构获得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此后陆续组建了一批信用评级机构,都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审批、管理和监督。1989年以后,中国人民银行下发通知要求撤销各分行出资设立的信用评级机构,将信用评级业务交由信誉评级委员会来办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设立一家信誉评级委员会,评级委员会的业务以企业债评级为主。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负责信誉评级委员会的审批并报总行备案。

银行系统之外的外部资信评级机构的审批也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这个时期中国人民银行是信用评级行业的唯1监管主体,全面负责信用评级机构的审批、资质认证和管理。  

(二)多主体,多层次监管阶段(1997年至今)  从1992到2003年,我国金融业逐渐确立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格局,债券市场的管理被分割为三家: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归属于中国人民银行;

公司债券管理归属于证监会;企业债券业务由发改委负责管理。对信用评级行业的监管也呈现出多主体、多层次的模式,这一点集中体现在不同的监管主体各自负责评定、发布允许市场准入的信用评级机构名单。  

1997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认可了9家评级机构的企业债券信用评级资格,并且将获得这9家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作为企业债券发行的必要条件之一,而且明确指出人民银行只承认这9家信用评级机构对企业债券作出的资信评估等级结果。

2005年,人民银行颁布《短期融zi券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向机构发行短期融zi券,同时要求所发行的短期融zi券均须获得经过人民银行资质认证的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

2006年3月和11月,人民银行分别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和《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对从事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信贷市场评级业务的评级机构、业务和管理要求作了规定,统一了信用评级的要素、标识及含义。

2013年,为了进一步促进市场的发展和良性竞争,人民银行改变信贷市场信用评级管理方式,由事前认可改为着重进行事中事后监测和管理,规范评级操作。

2014年,中国人民银行再次公布了评级结果可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布的6家信用评级机构名单。2016年10月12日,为了规范信用评级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信用评级业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起草了《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第三条明确监管主体包括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信用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是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quan监督管理委员会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信用评级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证监会对证券业信用评级机构的管理问题最早是在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权法》中提出的,其中第167条明确规定国务院证权监督部门依法对证券资信评估机构监督和管理。2007年证监会又发布了《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确立了证券市场评级制度和监管措施。

2016年12月证监会再次公布了取得中国证监会证quan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名录。  国家发改委负责企业债券的发行核准,承担企业债券评级业务指导,2003年认可5家评级机构,2008年和2011年又分别认可了鹏元资信和东方金城的评级资格。  保险机构是资本市场的重要机构投zi者。

为了维护保险资产的质量,保监会也明确规定保险公司所投zi债券必须经由保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并且规定了各类债券的低信用等级要求。

2004年保监会从评级结果使用的角度核准了5家评级机构;2007年2月保监会对保险机构建立内部评级提出了要求;2013年保监会发布认可7家信用评级机构能力备案的公告;2014年保监会又认可了中债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我国信用评级行业监管实践中存在的不足  (一)缺乏统一完善的监管立法  目前,中国还没有专门针对信用评级进行监管的法律,只是散见于一些法律条例和部门规章有关于信用评级和信用评级机构的规则。

我国目前涉及信用评级的法规文件有近60项,发布的主体包括人民银行、发改委、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上证所和深交所、证券业协会、交易商协会,但大部分是针对评级结果使用的一些规范或要求,专门针对信用评级机构及其评级行为进行约束管理的法规文件较少,主要是2006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与《信贷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加强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作业管理的通知》,但是这些部门规章和条例仅仅适用各自管理的市场,标准不统一,立法层次较低;规范和要求比较粗疏,条文偏向原则性表述,可操作性较差。  

(二)缺乏统一的监管主体,市场准入制度不一致  我国信用评级业务涉及金rong市场多个领域,中国人民银行、发改委、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通过对不同债券品种的管理而对信用评级机构进行监管,其中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信贷市场信用评级业务由人民银行监管,交易市场的信用评级业务由证监会监管,企业债信用评级业务则由发改委监管(见表)。

虽然2011年国务院明确由人民银行负责信用评级行业的统一监管,2016年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再次明确人民银行是信用评级业的主管机构,但对分割的债券市场评级机构的资质认定和业务管理仍是由不同部门进行。

不同部门认可资质的标准和准入门槛高低也不同,比如信贷市场上市场准入的门槛较低,被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的数量达到80多家,这些机构在公司背景、管理水平、业务素质等方面良莠不齐、高低不一,而债券市场上存在多头管理,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较少,只有7家,评级业务的管理也较为严格。

这种多头监管局面对信用评级行业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带来一定的影响,也容易引起无序竞争。另外这种多头监管、多头认证也极容易导致信用评级机构监管重叠和监管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