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同时,要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建立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同时,要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建立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信用分类监管是保障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内容,对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升监管效率,促进市场主体诚信自律,营造良好市场发展环境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推动市场监管职能整合,规范武汉市市场监管系统信用体系建设,近日,湖北省武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有关建立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制度等有关规定,出台了《武汉市市场监管系统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7月中旬,武汉市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其中提到,各行业各部门要健全完善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况的基础上,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与信用等级相结合,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按照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武汉市信用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出台的《暂行办法》对武汉市市场监管系统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定义、职责分工,信用分类的标准,信用分类的调整以及分类管理措施等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暂行办法》规定了信用分类监管的对象,现阶段主要以成熟、稳定的市场主体库为依托,以取得社会信用统一代码的市场主体作为信用分类的对象。
《暂行办法》明确了市局、区局、各相关业务处室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职责。鉴于市场监管部门监管领域的广泛性与复杂性,将按照统分结合的原则,实行“1+N”模式,由市局统一制定基础性的信用分类办法,各业务处室制定专业领域的信用分类办法。针对监管对象的特殊性,各业务处室可以进一步增加或细化有关信用分类的标准,并据此调降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
值得注意的是,《暂行办法》制定了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的标准。主要是统筹武汉市市场监管系统的信用分类,具有普遍性、通用性的特点,且相关定量数据不易被信息化系统归集、认定和识别,在对市场主体划分信用等级时,主要参考已定性的信用信息,如受行政处罚情况、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况、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情况、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被税务部门认定为非正常户情况等。通过监管系统对市场主体信用状况进行自动分类,共分为4个信用等级:守信(A类)、信用一般(B类)、失信(C类)、严重失信(D类)。
近日,在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李侃桢做了关于《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的说明。
《条例(草案)》共八章五十七条,具体内容如下:一是总则。对立法目的、社会信用概念、适用范围、遵循原则、政府和部门职责、社会共建、表彰奖励等作出了规定。二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系统安全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强调政务诚信、司法公信建设,加强对重点职业人群、重点领域信用管理。三是信用状况认定。将信用行为划分为良好信用行为和失信信用行为。强调失信行为认定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审慎、关联的原则,对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作了明确和界定。四是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明确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主体可以给予便利和优待。明确失信惩戒措施应当向社会公布,应当与失信行为的情形、性质、领域、情节等相当。五是信用行业规范发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发展现代信用服务业,推动信用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六是信用主体权益保护。规定信用主体的隐私权、知情权、异议权、信用信息消除权、修复权、救济权等六项权利,最大力度保障信用主体权益。七是法律责任。规定了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在社会信用建设中的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部署,坚持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维护公民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四部门近日在京召开会议,联合启动2020年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治理工作。
会议总结了2019年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开展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工作取得的积极进展,包括制定印发了《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自评估指南》等政策规范;成立专项治理工作组,受理网民有效举报信息12,000余条,针对2300余款App开展深度评估、问题核查,对用户规模大、问题突出的260款App,有关部门采取了公开曝光、约谈、下架等处罚措施。
据国家网信办相关负责人介绍,当前App数量已超500万款,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问题还未根本解决。2020年治理工作将进一步加大力度,在App核查基础上,进一步将治理范围拓展至SDK(软件开发工具包)和小程序等,对面部特征等生物特征信息收集使用不规范等重点问题,开展专题研究和深度检测。
同时,对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加大发现力度、曝光力度、处罚力度。制定出台App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应用商店审核管理指南,指导督促应用商店切实做好App上线前的安全审核,把严入口关。发布免费技术工具,指导中小企业开展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行为自评估,防范排查个人信息安全风险隐患,提升中小企业个人信息收集使用活动的合法合规性。推进App个人信息安全认证工作,有序开展认证证书和标识发放,建立持续动态的认证跟踪机制。加强个人信息安全评估培训,推动个人信息安全评估工作的规范化。
记者从泉州市信用办获悉,近日我市印发《泉州市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为泉州超百万市场主体打造更优的营商环境。
信用监管覆盖事前事中事后
“与传统监管模式不同,新型监管机制下的信用监管将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市信用办相关负责人说,此次《意见》明确推行的监管措施共有14条,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各监管环节。
在事前监管环节,泉州将着重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通过“做承诺”“重教育”“用报告”等抓手,提高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意识。具体包括实行审批告知承诺制、推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鼓励市场主体通过“信用中国(福建泉州)”网站等进行自我信用承诺公示、全面落实信用修复承诺制度、开展经营者准入诚信教育。
在事中监管环节,泉州市将实施行业分级分类监管,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这也是信用监管最鲜明的特点。根据《意见》,泉州将规范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完善分级分类监管措施,强化评价结果共享应用。其中明确,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此举有望“让守信者降成本,让失信者付代价”。
在事后监管环节,则通过深入开展失信联合惩戒,让监管力量“好钢用在刀刃上”。为此,泉州市将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机制,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定期梳理失信主体清单,通过开展失信提示和警示约谈等方式督促失信主体限期履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同时,深入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依法追究违法失信责任、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从而做到对守信者“无事不扰”,对失信者“利剑高悬”。
“三张清单”织牢“一张网”
“与传统监管方式相比,信用监管还将更加凸显大数据的运用。”该负责人指出,为强化信用监管数据基础及支撑保障,《意见》从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推进信用监管信息全面归集和公开公示、提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服务功能、加大信息安全和市场主体权益保护、规范引导行业组织和信用服务机构参与等五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值得关注的是,泉州市将以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为依据,编制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清单、行为清单、应用清单,并充分发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互联网+监管”系统信息归集共享作用,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整合形成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形成全面覆盖各地区各部门、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一张网”。这张“网”将有效强化地区间、部门间的协同监管,与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拧成一股绳,整合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信用监管的强大合力。
开展试点示范 复制推广经验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泉州市信用办将从加强组织领导、开展试点示范、做好宣传解读等3个方面推进《意见》落地落实。
其中,开展试点示范方面将围绕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失信联合惩戒、信用大数据开发利用等重点工作,组织各地各部门开展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试点示范,及时总结、提炼、交流开展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好经验、好做法,在更大范围复制推广。在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工程建设、电子商务、融资担保、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重点领域和行业加大信用监管创新示范力度。推进综合信用服务机构试点和守信激励创新试点工作。